高等法院称,一马公司审判:纳吉布的行为符合无罪而非有罪

   日期:2025-03-30     来源:本站    作者:admin    浏览:82    
核心提示:      吉隆坡:高等法院审理,拿督斯里纳吉在一马发展公司(1MDB)丑闻中的行为符合无罪,而不是有罪。  代表前总理纳吉布

  

  

  吉隆坡:高等法院审理,拿督斯里纳吉在一马发展公司(1MDB)丑闻中的行为符合无罪,而不是有罪。

  代表前总理纳吉布的首席律师丹斯里·穆罕默德·沙菲·阿卜杜拉(Tan Sri Muhammad Shafee Abdullah)敦促法庭考虑纳吉布在金融丑闻中的行为。

  “即使在某些方面,杨阿里夫可能认为纳吉布的行为是笨拙的,但无论如何,这不是犯罪行为,”他在周四(10月3日)在这里结束他的提交时说。

  这名律师还表示,检方没有说明他们所说的逃亡商人刘特佐是纳吉布的“镜像”是什么意思。

  “虽然刘特佐在全球各地开设海外账户,并在各地购买房产……如果他是纳吉布的镜像,那么纳吉布在海外也应该有同样的账户。

  他说:“他们为什么要从这里拿走钱,把它带到世界各地,只是为了把它带回贾拉贾楚兰大马银行?”

  在结案陈词中,穆罕默德·沙菲还请求法官最大限度地评估此案,包括其证人,因为他认为此案中的关键证人不可信。

  “我和刘特佐谈过,刘特佐说他得到了纳吉布的指示,但证据在哪里?这显然是道听途说。

  “我强烈要求不要再为自己辩护了。杨阿里夫必须无罪释放(纳吉布)的所有指控。”

  穆罕默德·沙菲还告诉法庭,辩方关于25项指控有缺陷的论点“非常有力”,并敦促法庭考虑他们的主张。

  他说:“如果杨·阿里夫抓住这一点,整个案子就完蛋了。”

  与此同时,副检察长阿末阿克拉姆·加里布驳斥了辩方的说法,即反洗钱、反恐怖主义融资和非法活动收益法令(AMLATFA)第4(1)(a)条文——纳吉的21项洗钱指控的法律条文——是为了迫害前总理而制定的。

  “这种说法是粗心大意和毫无根据的。当穆罕默德沙菲说第4(1)(a)条文是为了给纳吉定罪而通过时,这完全是不真实的。”

  DPP Ahmad Akram further said that Section 4(1)(a) was tabled at the Parliament on April 14, 2018 by Najib's own minister, Datuk Razali Ibrahim, who was a deputy minister at the Prime Minister's Department.

  “2018年4月14日,纳吉布仍是总理。拉扎利是他自己的内阁成员之一。

  现年71岁的纳吉布总共面临25项指控,其中4项是滥用职权,据称这给他带来了22.8亿令吉的经济利益;还有21年的洗钱罪,涉案金额相同。

  这四项滥用权力罪名是根据2009年马来西亚反贪污委员会法令(MACC)第23(1)条文制定的,该条文规定,一经定罪,最高可判处20年监禁,并处以最高5倍的罚款,或1万令吉,以较高者为准。

  纳吉被控的21项洗钱罪名,是根据《反洗钱、反恐怖主义融资及非法活动收益法令》(AMLATFA)第4(1)(a)条文,一经定罪,最高可被罚款500万令吉及监禁5年,或两者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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