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遇到了一个有趣的转折。
我80岁了,住在集体财产州。我结婚50多年了,没有孩子。我已故的丈夫有两个与前夫所生的成年子女。
我在上世纪90年代买了一栋房子,在这段时间里,只有我一个人还了房子的抵押贷款。该契约为联权共有,具有遗属继承权。
就在我丈夫去世之前,我的继女介入进来,说服他立遗嘱,把他那份房子只留给她。
我丈夫患有老年痴呆症,在他去世之前,他的健康状况每况愈下。当时我们没有住在一起,因为我们的关系中有一些无关的问题。
因为我还在支付房子的抵押贷款,所以我在抵押公司和县税务记录上都把契约写在了我的名下。
我的继女带着她父亲的遗嘱去了法院,并为自己指定了遗嘱执行人。这是一个共有财产的州,所以这看起来很奇怪。
我雇了一位律师,他对我说:“真倒霉。与之作战的代价将非常高昂。”这处房产的总价值刚刚超过30万美元。
我能做什么?
寡妇和继母
相关:我42岁的继女定期向她父亲要1000美元。这是从我们的共同储蓄账户里支取的。我怎样才能阻止这一切?
"他死后房子就归你了,所以你丈夫不能给他女儿留下一笔不属于他自己的财产"
市场观察插图
这既是一个混乱的局面,也可能是一个简单的局面。
联权共有的意思是,当你的丈夫去世后,你自动继承了他的份额,财产不需要通过遗嘱认证。
咨询一位新律师。他死后房子就传给了你,也就是说你丈夫不能给他女儿留下一笔不属于他自己的财产。
然而,在联权共有中拥有生存权的一方理论上可以将其份额出售给第三方,这将使其成为共同租赁。
在共有租户的情况下,你丈夫的份额将通过遗嘱认证,分配给他的继承人——在这种情况下,是他的两个成年子女。
你什么时候只把房契写在你的名下还不清楚。但如果你在你丈夫活着的时候这么做,你显然需要他的允许。
在共有租户的情况下,两个业主各自拥有50%的所有权,当他们中的任何一个去世时,他们可以把自己的一半留给第三方。另一方没有遗属继承的权利。
其他可以推翻遗嘱和遗嘱的文件包括房屋的死亡转让契约、具有遗属继承权的联权共有、可撤销或不可撤销的生前信托以及人寿保险的指定受益人。
在你的情况下,还有其他一些模糊的问题在起作用:如果你的继女说服你已故的丈夫在他患有痴呆症的时候修改了他的遗嘱,这是一个大问题。
立遗嘱或签署委托书的人必须具有“遗嘱能力”——他们不得受到胁迫、约束、欺诈或不当影响。
所以你可能有理由撤销你已故丈夫在他生命的最后阶段对遗嘱所做的任何修改。你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她的遗嘱执行人身份。
同样,签署契约的人必须有健全的头脑。契约概述了财产的所有权以及财产从一方转移到另一方的方式。
我不明白为什么在你们的婚姻中只有你一个人还房贷,毕竟你们俩都在房契上。也许你丈夫承担了其他的经济责任。不管怎样,这都是一个没有意义的问题。
我希望你在家里多住几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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