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爱的PAO,
我的堂兄提起了刑事诉讼,在法庭上审理,但最终被驳回。我表姐说那个袭击者他只提交了一个证人,而他有好几个证人为他作证,他提交了很多证据。所以,我们真的不明白为什么这个案子被驳回了。据我堂兄的一位律师助理说,我堂兄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攻击他的人有罪,因为没有证据证据和证词的一致性他的证人。这真的会发生吗?
安东尼娅
亲爱的安东尼娅,
证明被告的刑事责任不仅取决于对他或她提出的证据的数量,而且取决于这些证据的实质和重要性。因此,对被告提出的证据必须具体和令人信服地指出他或她犯下了罪行,排除另一个人犯下罪行的可能性,无论这种证据有多少。
同样值得强调的是,我们的法律并不需要证据来证明被告绝对有罪。相反,倾向于证明被告有罪的道德确定性的证据就足够了。根据《经修订的证据规则》第133条第2条的明确规定(am19-08-15 - sc):
”第二节。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据。-在刑事案件中,被告有权获得无罪释放,除非他或她的罪行被证明无可置疑。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并不意味着在排除错误可能性的情况下产生绝对确定性的证明程度。只需要道德上的确定性,或者在无偏见的头脑中产生信念的证据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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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推论,你表兄提出的刑事案件可能确实因为控方证人的证据和证词不一致而被驳回,从而无法在道德上确定被告有罪。
此外,我们要强调,被告没有责任证明他或她对被指控的罪行是无辜的。虽然提交充分的证据来支持他或她的辩护符合他或她的最佳利益,但他或她的罪行并不取决于此。相反,正如我国法院一贯认为的那样,证明被告有罪是控方的责任。因此,无论是被告人只提交了一项证据,还是控方提交了足够的证据,如果有情况仍然使法院对被告人的罪行产生怀疑,法院都会驳回该刑事案件,并作出无罪判决。为了更好地理解,我们希望传达最高法院在Capistrano Daayata, Dexter Salisi和Bregido Malacat Jr.诉菲律宾人民案(2017年3月8日,GR 205745)中裁决的相关部分,该裁决由大法官Marvic M.V.F. Leonen撰写:
“虽然没有要求如此程度的证据来建立绝对不受影响的确定性,但刑事案件中所需的大量证据仍然要求控方承担建立道德确定性的巨大责任,这种确定性最终会吸引一个人的良心。虽然确实充满了利他主义的感觉,但这一命令并非仅仅是抽象的,而是出于宪法的必要性:
“这条规则把确定被告有罪的任务交给了控方,依靠自己证据的力量,而不是依靠被告辩护的弱点。要求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据不仅在宪法的正当程序条款中找到了依据,而且同样在被告“在证明相反情况之前被推定无罪”的权利中找到了依据。“毫无疑问,正是宪法的无罪推定给控方带来了这样的负担。”如果控方不能履行其责任,那么作为理所当然的事情,被告必须被宣告无罪。如巴西利奥诉菲律宾人民案中所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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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在人民诉甘古索案中做出了裁决:
“被告享有《权利法案》所保证的无罪推定。除非能排除合理怀疑证明他有罪,否则他必须被无罪释放。这种合理怀疑标准是宪法的正当程序条款所要求的,该条款保护被告不被定罪,除非在对构成其被指控的罪行所必需的每一事实都有无可置疑的证据的情况下。举证责任由控方承担,除非控方解除举证责任,否则被告甚至不需要为自己提供证据,他将有权获得无罪释放。当然,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并不意味着在排除错误可能性的情况下产生绝对确定性的证明程度。只需要道德上的确定性,或者在无偏见的头脑中产生信念的证据程度。良心必须感到满意,被告对被指控的罪行负有责任。
“在法理学中根深蒂固的一条规则是,对被告的定罪必须建立在控方的力量之上,而不是建立在辩方的软弱之上。控方有责任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有罪,而被告没有责任证明自己无罪。”
我们希望我们能回答你的疑问。请注意,这个建议完全是基于你方所叙述的事实和我们对此的理解。当其他事实被改变或阐述时,我们的观点可能会发生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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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亲爱的PAO》是公共检察官办公室的每日专栏。向阿科斯塔局长提出的问题可发送至[电子邮件]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