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爱的PAO,
我姐姐向我透露,她和一个外国人签了一份所谓的婚约合同的主要目的是便利她在后者的国家申请公民身份。他们取得了结婚证书承办人提供的合同表格,保证公司合同将不被注册。没有举行婚礼,她也没有和外国人住在一起。她现在有男朋友了她想和一个菲律宾人结婚。当她申请无婚证明时,她震惊地发现她的假婚姻被登记了。她从当地的民事登记官那里获得了一份证明,证明婚姻证书上显示的结婚证号码在记录中找不到合同。她想让假婚姻无效,但当她询问此事时,她被告知婚姻的有效性将得到维持,因为它出现在民事登记记录中。假婚姻仅仅因为被公开记录就有效吗?
《丁丁历险记》
亲爱的丁丁,
有效的婚姻必须符合菲律宾《家庭法》第2条所规定的婚姻基本条件,即:
“艺术。2。除非具备下列必要条件,否则婚姻无效:
“(一)缔约双方当事人的法律行为能力,当事人必须是一男一女;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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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主持仪式的官员在场的情况下自由表示同意。”
“与此相关,同一法律第3条还规定:
“艺术。3。结婚的正式条件是:
“(一)主持仪式人员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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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有效的结婚证,但本编第二章规定的情形除外;和
“(三)在不少于两名达到法定年龄的证人在场的情况下,由缔约双方在主持仪式的官员面前出席并亲自声明彼此为夫妻的结婚仪式。”
缺乏或缺乏结婚的必要或正式条件的后果,根据上述法典第4条规定:
“艺术。4。不具备任何必要的或形式上的条件,则该婚姻自始无效,但第三十五条第二款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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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你信中所提供的事实,你姐姐和外国人的模拟婚姻,由于没有双方当事人在主持仪式的官员面前自由表示同意,没有有效的结婚证和结婚仪式,因此无效。您的情况与2021年3月15日Ado-an Morimoto诉Morimoto和菲律宾共和国案(GR 247576)的事实类似,最高法院通过助理法官Marvic M.V. f.l enen表示:
“因此,除了没有同意结婚和没有举行实际的结婚仪式外,已登记的婚姻还缺乏领取结婚证的正式必要条件。由于多种原因,这种婚姻是不存在的。xxx
“上诉人和被告吉夫的婚姻显然是假的。这是一种将婚姻沦为获得签证的手段的诡计。地区初审法院和上诉法院没有看到,坚持这种婚姻的有效性将在不知不觉中为交易性婚姻提供司法认可,这些婚姻被用作非法获取利益或潜在更邪恶目的的幌子。本院绝对不会宽恕上诉人的诡计。但是,如果法院让自己被用作不知情的双重设计的代言人,这将对社会及其机构造成更大的损害。这里最初的,潜在的欺诈是原告和被告吉夫在模拟婚姻中实施的策略。这是请愿人承认的欺诈行为,也是本法庭所看到的欺诈行为。上诉人和被告吉夫从未真正打算成为夫妻,他们的登记婚姻是无效的。”
在你的情况下应用上述法律和判例,你姐姐为获得外国公民身份而没有成为夫妻的意图而缔结的婚姻是无效的。它是无效的,因为缺乏一些婚姻的基本和正式的必要条件。也不能仅仅因为登记在民事登记簿上就认定其有效性。维护这种婚姻的有效性,将会在不知不觉中为婚姻提供司法认可,而婚姻被用作非法获取邪恶目的利益的幌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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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希望我们能回答你的疑问。这个建议完全是基于你方所叙述的事实和我们对此的理解。当其他事实被改变或阐述时,我们的观点可能会发生变化。
编者按:《亲爱的PAO》是公共检察官办公室的每日专栏。阿科斯塔局长的问题可发送至[电子邮件]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