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简化提交和处理增值税退税申请的文件要求和核实程序,美国国税局(BIR)发布了《收入备忘录令》(RMO) 23-2023和《收入备忘录通函》(RMC) 71-2023,对RMO 47-2020中概述的政策和程序进行了重大修改。新的指导方针适用于将于2023年7月1日起提交的增值税退税申请。
与之前的指导方针一样,直接出口商的索赔,无论出口销售额占总销售额的百分比如何,并且其索赔根据修订后的税法第112 (A)条锚定(来自可再生能源的电力或燃料销售的增值税零税率销售的混合索赔除外),应向BIR国家办公室的增值税抵免审计部门提交。
从事直接出口以外的其他增值税零税率活动的人的索赔,例如但不限于可再生能源开发商和间接出口被归类为实际增值税零税率销售的人,增值税登记已被取消或增值税登记状态更改为非增值税但根据修订后的税法第112 (B)条累积进项税的人。对错估、非法征收的增值税提出追缴请求的,应当向对纳税人-申请人有管辖权的下列机关提出:地区评估处的增值税稽核处(VATAS),没有增值税稽核处的税务局(VATAS),或者纳税大户服务处的纳税大户增值税稽核处。
RMC 71-2023和RMO 23-2023的一个显著变化是减少了纳税人-索赔人应该提交的要求。根据新的指导方针,纳税人-索赔人不再需要提交存储设备(例如,USB或CD),其中包含其销售和购买文件的扫描副本(例如,正式收据,销售发票和其他证明文件)。所提交的销售和采购文件正本将足以供税务人员核实,只有在全额拒绝申请时,才会在盖上“已申请增值税退税/抵免”的印章后退还纳税人-申索人。
如申请获批准退款,销售及采购文件的正本会送交审计署,并通知纳税人/申索人。如果需要获得文件的副本,请求方应提交一份书面请求,要求获得经核证的副本,说明请求的原因和需要免费获得CoA核证的具体文件。对于将销售数据传输到电子发票/收据系统的纳税人-索赔人,根据税收条例9-2022,可能不再提交销售文件的原件。
纳税人-索赔人的另一个解脱是,根据《营商便利法》,可以从BIR记录中收集的文件或数据被排除在外。其中包括年度所得税申报表、增值税申报表、预扣增值税申报表和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如果通过eAFS设施提交)。为了帮助处理办公室及时审查和处理索赔,纳税人-索赔人不排除提交上述文件的副本。
因零税率或者实际上为零税率的销售而产生的未使用进项增值税退税,应当在发生销售的应纳税季度结束后两年内提出。增值税登记纳税人因停业或者身份变更、终止而被注销登记的,应当自国税局开具完税单之日起两年内办理增值税退税申请。追回错估、非法征收的增值税的,应当自错缴增值税之日起两年内行政、司法要求退还。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之前的指导方针,超过两年规定期限的增值税退税申请将不被相应的处理办公室受理。根据修订后的指导方针,索赔仍将被接受,但将被建议由处理办公室直接拒绝,以便纳税人-索赔人可以利用适用的司法救济。
根据修订后的《税法》第112 (C)条,处理增值税退税申请的时间为实际提交完整的证明文件(例如,正式收据或发票或支持申请的其他文件)后90天。如果BIR官员未能在90天内采取行动,将根据修订后的《税法》第269条受到处罚。如拒绝申请,专员必须以书面陈述有关的法律及事实根据。此后,纳税人-请求人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上诉法院提出上诉。
作者是德勤菲律宾(Landicho Abela & Co.)税务与企业服务部高级经理,德勤亚太网络成员。如有意见或问题,请发送电子邮件[email]保护)